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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一年,没给签合同也没社保,且工资低于保障线,辞职后公司拒不给最后一个月工资,请问如何写仲裁
最佳答案: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男 ####年#月##日出生 汉族 和田博服饰公司职工 住##市##街#号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被申请人:和田博服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元。
二、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元。
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4月7日应聘进入和田博服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月薪####元,每月的25日发工资,领工资没有工资单。
2011年的1月初单位通知我计件(这里的计件没有保底工资),没有书面变更。年前我要登记结婚等事宜,请假过完年回来上班,我去财务领年底
奖金,说等一月份发工资时一起算在里面发给我。1月份我领了1050元,其中有550元是年底奖金。3月2月份计件对账表(我复印了一份),我的计
件总额还不到三百元。
3月28号请假回家办理出生证,体检、迁户口还有搬家等事宜到4月底回和田博领工资,只领到了2月份的518.9元。被告知3月份的不能领,原因还
要再继续干一个月的活才能领出3月份的工资,否则还要扣我三百元的押金。烟台开发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00多块钱,因为没有保底工资所以我每
个月工资都低于900。
根据上述事实,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元,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元,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元。此致。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工作一年,没给签合同也没社保,且工资低于保障线,辞职后公司拒不给最后一个月工资,请问如何写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诉人:
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传: 传真: 电报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诉人:
所在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传: 传真: 电报号码:
案由:(写明争议案件的性质)
请求事项:(要求仲裁解决的具体问题)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00元。
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1、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由来、发生、发展的经过。
2、当事人之间权益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
3、实事求是地说明被诉人应承担的责任
申诉人原是XX公司的员工,2010年1月14日进入公司,并签订有效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间一直担任xxxx一职,工资为1100+4%提成。2010年11月16日,公司口头通知由于撤柜原因于次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索要书面解聘书及补偿金均遭恶劣态度拒绝及扣除工资的威胁。 工作期间一直未交任何保险。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第46、 第 47条 ,《劳动法》第72条 第 73条 100条 ,《社会保险法》第58、第63条,特申请X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附:1、证据
2、本申请书副本 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公司工作一年,没给签合同也没社保,且工资低于保障线,辞职后公司拒不给最后一个月工资,请问如何写仲裁
可以申请仲裁,但是证据不是很充分!多收集点证据。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无需请律师一样能胜诉,并且劳动仲裁完全免费,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随时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支付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准备好证据、去工商局调取下该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