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无罪和罪轻的四种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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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运律师,作为北京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诉讼专家,他专注于网络犯罪和经济犯罪的辩护,广州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使他在处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对这一罪名,邓团队总结出四种辩护策略:
无罪辩护:首要观点是,若缺乏确凿证据证明产品确实有毒有害。如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案例中,尽管检测出药品成分,但无法确定其对...的具体危害,因此可能认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主观认识不清辩护:如上杭县法院案例,若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食品有害,可能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罪轻辩护:关注行为持续时间和数量认定的准确性,如电白区法院案例中,辩护律师认为指控的开始时间证据不足,或销售数量的认定有误,可能影响量刑。
量刑减轻辩护:如广州市花都区法院案例,可能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进行修正,如对起获黄豆芽半成品的数量认定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