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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关于培训合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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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关于培训合同的定义:
一、如果是 属于专项培训,如果是普通入职培训或者国家强制性培训就不能约定服务期。
二、 要有正式发票。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中关于培训合同的定义
如果你们单位没有另行与你们签订培训协议书,也没有就你们的服务期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的话,我认为你不应该理涉。你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提前三十日交辞职报告书面,(建议你从单位弄一个已收到你辞职报告的回执,如果不行,可以用挂号信邮寄一份给你们单位)。到了时间,单位不给你办理相关手续,你可以申请仲裁。他们约定不明是不好主张的。而且,关于培训费用,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费用的产生,一、一定要有发票(发票的项目开具时间等与培训一致)。二、培训的计划及培训结果评估等,以证明该培训确为提高你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还有,一般主张培训费未分摊部分,都是有服务期的,用剩余服务期除以总服务期乘以培训费用。所以我认为你们单位很难拿到培训费。劳动合同中关于培训合同的定义
这样的要求是合法的,如果你不同意这样的约定条款,就不应该签这份培训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