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螺蛳被判刑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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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称,22名嫌疑人在洪泽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螺蛳6万余公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六个月或拘役三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事情经过:2016年清明节前后至4月14日,在洪泽湖封湖禁渔期间,被告人孙加前组织被告人韩玉喜、杨玉兰、等22人在泗洪县陈圩乡辖区洪泽湖内多次非法捕捞螺蛳,合计62083公斤。
23日下午,该案正式宣判,22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六个月或拘役三个月十五天至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孙加前因捕捞螺蛳重量达62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螺蛳是维持水体自净能力的重要生物门类,在洪泽湖上,螺蛳属于常年禁捕水产品。故,在禁渔期内捕捞螺蛳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